【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内企业扩大投资新上项目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意见》

酒泉驻上海联络处微发布 2018-11-21 09:04:29
用手机看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为了营造公平竞争、政策均等的营商环境,调动市内企业扩大投资的积极性,依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招商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市内企业扩大投资新上项目可在项目用地、税费减免、投资奖励、金融扶持等方面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市内企业主要指在酒泉区域内登记注册

       为了营造公平竞争、政策均等的营商环境,调动市内企业扩大投资的积极性,依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招商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市内企业扩大投资新上项目可在项目用地、税费减免、投资奖励、金融扶持等方面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市内企业主要指在酒泉区域内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投资领域指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和各类服务业项目,矿产品开发、房地产开发、新能源开发、PPP项目及各类工程承建项目不享受该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具体内容为:

  一、项目用地政策

  1.各类产业用地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用地主体一视同仁原则,除房地产行业之外的其他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对符合国家产业用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须分期建设的重大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规划设计预留规划用地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

  2.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较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较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较低价标准》的5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用途相近、功能兼容、互无干扰、基础设施共享的原则,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有助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兼容性地类和相关控制指标。经市、县国土资源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3.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下,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对旅游项目使用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景观设施的,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允许企业使用农业设施配套用地指标发展乡村旅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旅游接待服务企业。

  4.对文化、旅游、体育、养老产业项目中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部分,以划拨方式供应。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经主管部门同意变更为营利性的,用地报经政府依法批准后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5.对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制造、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途进行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6.对旧城区改建需异地搬迁改造的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业用地、工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有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应按标准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7.对出城入园工业项目用地,按照“一企一策”方式,另行研究用地支持政策。

  二、税费减免政策

  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推广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全国和省级发布的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文化、体育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项目落地奖励政策

  1.本地企业扩大投资、新上项目按省政府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对待,奖励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即新引进投资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给予企业3000万元奖励;投资10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给予企业2000万元奖励;投资5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对落户市内的跨国公司总部及新引进引领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落实省政府有关奖励政策。

  2.投资未达到省级奖励标准的重大项目,奖励标准为:投资达到4亿元,奖励600万元;投资达到3亿元,奖励400万元;投资达到2亿元,奖励200万元;投资达到1亿元,奖励100万元。

  3.在肃州区落地的项目,奖励资金市财政承担40%,肃州区承担60%。财政省直管县市可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本县市财政承担。1亿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由县市区自行制定。

  4.市内投资业主享受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政策(除公职人员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建设项目(不包括矿产品开发、房地产开发、新能源开发、PPP项目及各类工程承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3亿元的,奖5-15万元;投资额3-5亿元的,奖15-20万元;投资额5亿元以上或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际和国内驰名品牌企业,奖20-25万元。具体奖励金额根据投资强度、建设进度、产业关联度和就业、税收贡献等因素量化打分确定。投资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区制定投资业主奖励办法。

  四、上市融资政策

  本地企业首次在沪深两市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5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融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资金奖励,较高不超过5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均由市、县两级政府各承担50%,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挂牌上市费用补助。落实省政府金融扶持政策,鼓励产业引导基金以及公募私募基金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项目。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来源:酒泉市人民政府)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